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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膳食費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7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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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