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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租賃所得復查案件由財產地調查後移由戶籍地稽徵機關復查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71669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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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之戶籍與出租之財產所在地不屬同一縣市者,有關租賃所得之行政救濟案件,可由出租財產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完竣後,敘明事實及准駁理由函復戶籍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據以提報復查委員會決議後,作成復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