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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創業投資事業新設立及增資擴展適用股東投資抵減後減資如何補徵稅額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255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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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創業投資事業經新設立及多次增資擴展,並已經核准適用股東投資抵減,如欲辦理減資,應否補徵股東已適用之投資抵減稅額疑義乙案。說明:三、ÍÍ創業投資股份限公司原始設立及多次增資擴展,均經核准適用股東投資抵減,該公司如辦理減資,仍應依公司法第168條規定按股東出資比例返還股本,並依本部台財稅第841622146號函規定,就各次增資變更登記之日起算未逾7年之增資金額部分,依減資金額占原始創立及各次增資擴充資本額之比例,補徵該公司股份已適用之投資抵減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