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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有償或無償移轉地上物與出租人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14801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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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營業人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並於租約中約定,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應將該地上物移轉於出租人所有,以抵付租金之全部或一部者,或係賠償終止租約之損害者,均屬有償移轉,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如係無償移轉,不問原因為何,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