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取得經濟部「重要科技事業」核准函,其核定之投資計畫如採分次增資,股東於89年度現金認股或應募記名股票繼續時有2年以上,得否依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發給重要科技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乙案,請參照經濟部工業局90年8月14日工(90)策字第09000277620號函(如附件)辦理。
附件:經濟部工業局工(90)策字第09000277620號函
主旨:承詢修正前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適用疑義案。說明:二、查修正前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所獎勵之「重要科技事業」,依條文規定該等事業創立或擴充時,原始認股或應募記名取得股票之股東,持有股票時間達2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股票價款享受20%之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復查修正後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所獎勵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其創立或擴充時,原始認股或應募記名取得股票之股東,持有股票時間達3年以上者,法人股東得以其取得股票價款20%抵減其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股東則以其取得股票價款10%抵減其個人綜合所得稅,且個人股東之抵減率自起每2年降低1個百分點。三、按業者如係取得重要科技事業核准函,該核准函係依據修正前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授權訂定之「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行為時法令明定股東投資抵減率為20%;是以,取得重要科技事業核准函之公司,核定之投資計畫如採分次增資,每一增資案自適用20%之股東投資抵減率。四、業者如係取得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核准函,該核准函係依據修正後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授權訂定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所為之行政處分,投資計畫現金增資個人股東適用之投資抵減率,自應以該投資計畫取得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年度之股東投資抵減率為之(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計算而得之抵減率),該抵減率不因投資計畫採分次增資(於不同年度進行增資)而有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