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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對遺產稅逾期申請抵繳加計滯納金及利息不服可申請復查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3618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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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局於核准納稅義務人×××以實物抵繳被繼承人○○○遺產稅後,所通知補繳之遺產稅繳納通知書上所載數額,如係抵繳本稅不足之差額,而該納稅義務人對本稅部分原未依法申請復查者,自不得對該不足差額再申請復查;惟該數額如係因逾期申請抵繳所加計之滯納金及利息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3條(編者註:現行法已刪除)、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4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可依法申請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