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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延期繳納對應納稅額亦有不服自得復查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219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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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67/02/11台財稅第30907號函說明二後段:「納稅義務人既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2項之規定,在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後,對核定應納稅額或補徵稅額並無不服,僅對應繳稅額確有困難而於納稅期限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定延期繳納,如已超過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之期限,自不得再行申請復查。」係指對於應徵稅額並無不服,僅因繳納稅額確有困難,而申請延期繳納者而言。其如對應納稅額亦有所不服,即不在該函解釋不得申請復查之範圍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