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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配發大陸地區股東之股票股利由其歷年積存之現金股利扣繳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6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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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盈餘轉增資配發股東之股票股利,在增資年度終了時,未將股票交付者,其屬淪陷區股東之股票股利,應比照現金股利,於通知各股東領取股票時,由其歷年積存之現金股利中扣繳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