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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股東保留股之股利轉為專戶時應扣繳
公發布日: 民國 55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0417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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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戡亂時期在臺公司淪陷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編者註:現行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保留股之股利或其他收益以保留股專戶存儲於各該公司」,故保留股之股利依上開規定轉為專戶時,就公司言,雖未「實際給付」,但已「轉帳給付」,所請因未對淪陷區股東為「實際給付」暫緩扣繳一節,核與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本法第88條第1項所稱給付時,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之規定不符,未便照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