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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於行政救濟時補提帳證可改查帳核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3673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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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依現行所得稅法第83條第3項規定核定所得額後,於行政救濟時始行補提帳證,應准予查帳核定。說明:二、營利事業於行政救濟時,如已提示符合法令規定之帳簿及文據,申請查帳核定者,稽徵機關應予受理。惟稽徵機關於進行調查時,可視情節依所得稅法第107條第1項或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