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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議員在議會質詢納稅義務人之課稅資料應予拒絕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44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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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議員在議會質詢有關納稅人之所得額、納稅額等資料時,稽徵機關主管應依所得稅法第119條規定,婉言說明予以拒絕。說明:二、依所得稅法第119條規定,稽徵機關除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代理人或辯護人、合夥人、納稅義務人之繼承人、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監察機關、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以及經本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外,對納稅人之所得額、納稅額等應絕對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