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含88年底修正前)第8條規定適用股東投資抵減者,於依該條例規定得抵減其綜合所得稅之年度中死亡,除死亡當年度由其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其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由其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其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至第4目規定,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扶養親屬,並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計算有應納稅額時,仍得依前揭條例規定,抵減死亡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外,其尚未抵減完竣之餘額,不得繼續列報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