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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查送法院財務執行案件之欠稅人財產資料無須以密件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4079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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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因財務執行案件函囑稽徵機關查報欠稅人或受處分人之財產資料時,稽徵機關係以執行債權人之身分提供該項資料,而法院(編者註:現由行政執行處辦理)據以執行,亦無保密之可能,故稽徵機關於查送該項財產資料時,無須再依稅捐稽徵法實施注意事項第13點(編者註:現行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規定以密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