Í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部分符合重要科技事業(註:89年以後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投資計畫之資金,轉投資美國○○公司,使之成為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既經查明係執行投資計畫之一環,而以取得被投資公司之生產技術,以完成ÍÍ公司經核准之投資計畫為目的,尚非單純之轉投資,該用於轉投資美國○○公司之資金部分,可依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適用股東投資抵減優惠。(編者註:依財政部91/12/20台財稅字第0910457765號令核示,本函於修法後之適用原則為:一、依現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股東投資抵減者,得予適用本函規定。二、本函所援引相關適用範圍標準,起修正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相關部分獎勵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