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0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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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幼稚園托兒所未提示帳證部分應依查得資料核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40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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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二、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已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且依照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應通知提示有關帳簿文據以供查核,惟其對於關係收入之學生名冊如不予提示者,核屬帳證不全,應按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就未提示帳證部分,依查得資料予以核定。三、其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定,於事後抽查時,拒不提示原有之帳簿文據備查,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