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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幼稚園托兒所未提示帳證部分應依查得資料核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40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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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已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且依照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應通知提示有關帳簿文據以供查核,惟其對於關係收入之學生名冊如不予提示者,核屬帳證不全,應按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就未提示帳證部分,依查得資料予以核定。三、其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定,於事後抽查時,拒不提示原有之帳簿文據備查,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