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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符合規定重要科技事業之現金增資股東適用抵減優惠惟事業另轉投資則否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425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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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重要科技事業相關適用範圍標準(註:現行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相關部分獎勵辦法)規定之重要科技事業(編者註:89年度以後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依核准之投資計畫辦理現金增資,並將部分資金用於興建廠房或償還投資計畫核准前,以分期付款及承擔債務方式,向其他公司購置之舊廠房及舊機器設備之貸款者,其股東因該項增資所取得之記名股票,可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適用股東投資抵減優惠;惟如該事業將投資計畫內募集之資金,用於轉投資其他事業,因其既未自行使用,與該條例第8條旨在鼓勵重要科技事業本身之創立或擴充之獎勵目的不符,該部分不得依上開規定適用投資抵減優惠。三、上述重要科技事業股東適用投資抵減金額之計算,應以經濟部工業局核准之投資計畫為準,凡股東在該投資計畫完成日前繳納現金增資股款者,均得依相關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優惠。(編者註:依財政部91/12/20台財稅字第0910457765號令核示,本函於88年12月31日修法後之適用原則為:一、依現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規定,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股東投資抵減者,得予適用本函規定。二、本函所援引重要科技事業相關適用範圍標準,89年1月1日起修正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相關部分獎勵辦法。)二、符合重要科技事業相關適用範圍標準(註:現行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相關部分獎勵辦法)規定之重要科技事業(編者註:89年度以後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依核准之投資計畫辦理現金增資,並將部分資金用於興建廠房或償還投資計畫核准前,以分期付款及承擔債務方式,向其他公司購置之舊廠房及舊機器設備之貸款者,其股東因該項增資所取得之記名股票,可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適用股東投資抵減優惠;惟如該事業將投資計畫內募集之資金,用於轉投資其他事業,因其既未自行使用,與該條例第8條旨在鼓勵重要科技事業本身之創立或擴充之獎勵目的不符,該部分不得依上開規定適用投資抵減優惠。三、上述重要科技事業股東適用投資抵減金額之計算,應以經濟部工業局核准之投資計畫為準,凡股東在該投資計畫完成日前繳納現金增資股款者,均得依相關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優惠。(編者註:依財政部91/12/20台財稅字第0910457765號令核示,本函於88年12月31日修法後之適用原則為:一、依現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規定,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股東投資抵減者,得予適用本函規定。二、本函所援引重要科技事業相關適用範圍標準,89年1月1日起修正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相關部分獎勵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