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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公司得持以分公司為債權人之執行名義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9045250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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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公司持以分公司為債權人之執行名義,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說明:依公司法第3條規定,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不具獨立人格,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是如執行名義所載債權人名義為本公司之分公司者,應得由其本公司持憑查調該執行名義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