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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補習班負責人不依限提示帳據供查核之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0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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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當年度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定並歸戶課徵其負責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後,嗣經列為稽核對象,於進行調查時,如不依限提示證明所得額之有關各種帳簿文據以供查核,應依本部70台財稅第30693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