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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得額經查帳核定於事後稽核未依限提示帳證之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6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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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所得額原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定者,於事後稽核時,如不依限提示帳簿文據,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罰,不適用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惟如經連續處罰多次,仍不提示,究屬拒不提示帳證或遺失帳證,可視個案情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