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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通知公益團體提示帳據無須與主管官署會商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37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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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攜帶有關帳冊文據,以憑調查其是否符合免納所得稅之要件,係依據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所行使之職權,無須事先與其主管官署會商。說明:二、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行使之職權,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各該機關團體之指導監督性質不同,且互無扞格,應無事先與各該機關團體之主管機關會商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