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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書面審查核定之營利事業縱申請復查仍可抽查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9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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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稽徵機關書面審查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辦法第2條(編者註: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要點第3點)之規定,均屬應抽查範圍;至是否已申請復查,並不影響上項抽查辦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