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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委託代理人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025857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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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債權人(個人)委託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其應檢附之債權人身分證明文件為身分證正、影本;惟如代理人僅檢具債權人身分證影本申請辦理時,應由其於影本上具結與正本相符,俾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