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債權人持有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無須另行檢附裁定確定證明。說明:二、依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及本部87/12/09台財稅第871977763號函釋,債權人持有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稽徵機關於受理查調作業時,對債權人應檢附之執行名義證明文件,宜採與法院一致之標準;有關本票執票人持有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是否須有裁定確定證明書或送達證書,始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乙節,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函復,略以:債權人依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即裁定正本,勿庸提出確定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