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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簽證書面核定後抽查未如期提供帳證者依同業利潤標準核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64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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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書面審查核定後,稽徵機關進行抽查時,如該會計師及營利事業均不於限期內提供帳證供查核者,應依照所得稅法第83條之規定,按營利事業各業同業利潤標準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