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簽證書面核定後抽查未如期提供帳證者依同業利潤標準核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64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書面審查核定後,稽徵機關進行抽查時,如該會計師及營利事業均不於限期內提供帳證供查核者,應依照所得稅法第83條之規定,按營利事業各業同業利潤標準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