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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所稅核定通知書應明示調整所得之理由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92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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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依其查核結果,填具核定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時,除載明法令依據外,應明示調整所得之理由,以免納稅義務人不服其核定提起行政救濟時,誤列項目,影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