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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股東拋棄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權利應否課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121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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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股東於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前,拋棄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權利者,該股息及紅利仍屬公司盈餘之一部分,其股東尚未獲配股利,並不發生課徵所得稅問題。台財稅字第09404512190號惟如其股東於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後,始拋棄其所獲配之股息及紅利者,其股東所獲配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