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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運用資金購置不動產專供出售出租者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59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錢第1501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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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查保險公司購置不動產,為保險法第146條第1項所規定之資金運用方式之一,惟如此項不動產屬專供出售或出租,則出售與出租行為已超出資金運用財務上處理之範圍,其出售與出租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