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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直營連鎖式便利商店之菸酒銷售收入按便利商店業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161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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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營連鎖式便利商店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者,其屬可明確劃分之銷售菸酒收入,於90年度前菸酒專賣實施期間,應按菸酒零售業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惟自91年度廢止菸酒專賣,實施菸酒稅制起,應併同直營連鎖式便利商店之各項銷售收入,一律按該便利商店業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