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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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電池製造業在臺物流中心之利潤應按電池製造業之標準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16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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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營利事業屬電池製造業者在我國境內設立物流中心,從事輸入、儲存及交付該事業在國外產製之貨物等交易流程,適用本部87年1月23日台財稅第871924181號函規定之利潤貢獻程度,核定為12%。即外國營利事業屬電池製造業者,其在臺物流中心之同業利潤標準,應按我國電池製造業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之12%計算之。
(財政部107年4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600664060號令廢止本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