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電池製造業在臺物流中心之利潤應按電池製造業之標準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16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外國營利事業屬電池製造業者在我國境內設立物流中心,從事輸入、儲存及交付該事業在國外產製之貨物等交易流程,適用本部87年1月23日台財稅第871924181號函規定之利潤貢獻程度,核定為12%。即外國營利事業屬電池製造業者,其在臺物流中心之同業利潤標準,應按我國電池製造業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之12%計算之。
(財政部107年4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600664060號令廢止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