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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綜合所得稅調查基準日之認定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150145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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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短漏報所得或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已達裁罰標準之漏稅案件,除列選案件外,應以寄發處分書日(發文日)為調查基準日。惟若於寄發處分書前經稽徵機關進行函查、調卷、調閱相關資料或其他調查作為者,稽徵機關應詳予記錄以資查考,並以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