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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運總部取得國外關係企業分配之投資收益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674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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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0條之1規定之營運總部,取得其國外關係企業於以後分配之投資收益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說明:二、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0條規定,營利事業之投資收益係以收益實現年度為課稅年度。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0條之1公布,同年生效。因此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0條之1規定之營運總部,取得其投資國外關係企業於以後分配之投資收益,應有該條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適用,尚不問其國外關係企業據以分配之盈餘係屬90年度以前或以後年度之盈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