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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依限申報經催報而於核定稅額前補報者應予受理但應加徵怠報金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198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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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亦未於接到稽徵機關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但於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應納稅額前,自行補辦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予受理,依所得稅法第80條之規定辦理,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02條規定加徵怠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