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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使用收銀機商號適用降低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之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541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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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其適用擴大書審案件降低純益率標準1%或非擴大書審案件降低所得額標準2%者,應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定,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經營零售業務」,且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之業者為限。
(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廢止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