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司派員至日本母公司接受設備之組裝及維修訓練,申請適用「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3條第3項第6款專案認定屬人才培訓支出一案,未便照准。說明:公司申請專案認定之人才培訓支出,係基於協助日本母公司銷售IC、LCD曝光機器設備,及為承攬日本母公司出售機器設備之裝機及售後維修服務等業務所需,而派員至母公司接受原廠新機台裝機、移機改造等操作技能及售後維修服務技術,目的係為瞭解母公司所產製產品應如何安裝與維修,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獎勵目的不符,故相關費用尚無人才培訓投資抵減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