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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書面審核純益率得予降低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2645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經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其適用書面審核之標準,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個百分點。(二)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個百分點。
(
財政部
101年9月27日
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廢止本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