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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之投資計畫尚未完成其因收購而為之轉讓尚無免稅優惠之繼受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一發字第093041573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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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經濟部工業局931029日工策字第09300366340號函復企業股份ÍÍ有限公司,如投資計畫尚未取得完成證明,其免稅地位尚未確認,復因收購行為而為之轉讓,尚無法律支持得繼續適用免稅之影本乙份。
附件:經濟部工業局工策字第09300366340號函
主旨:承詢製造業5年免稅投資計畫之疑義一案。說明:二、查企業併購法第37條明定「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第27條及第28條規定收購,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得分別繼續承受合併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或被收購公司於併購前就併購之財產或營業部分依相關法律規定已享有而尚未屆滿或尚未抵減之租稅獎勵。」,上述法律已明確規範承受之免稅優惠係「依相關法律規定已享有而尚未屆滿或尚未抵減之租稅獎勵」;復查「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5年免稅獎勵辦法」之規定,公司之投資計畫須於完成後向指定機關申請核發完成證明,取得完成證明始有免稅之優惠,本案貴公司製造業5年免稅之投資計畫,係經本局核發投資計畫核准函,惟該投資計畫尚未取得完成證明,依法並無免稅之地位,自無上述法律之適用。三、另所提財政部針對公司合併之相關函釋,按「合併」及「收購」所生之轉讓行為仍有性質上之差異,「合併」後,因消滅公司已無法人資格,無法繼續完成投資計畫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是以,存續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承繼消滅公司所有之權利與義務,故被消滅之公司轉讓予存續公司之投資計畫,自應由存續公司繼續完成後,承繼其免稅之獎勵,爰有財政部之相關函釋;而「收購」行為所發生之機器、設備之轉讓,該等投資計畫既非轉讓公司無法完成,且該等未完成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因投資計畫尚未取得完成證明,免稅地位尚未確認,其因收購行為而轉讓,受讓公司是否仍得享有免稅,實無法律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