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製造或買賣多種產品原則上以各該業所得額標準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37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營利事業製造或買賣多種不同之產品,稽徵機關核算其申報之所得額,是否已達到該業所得額標準,係按各種產品之銷貨收入,分別適用各該商品所得額標準計算;其所得額並以其合計數與申報所得額比較認定,如其不同商品之銷貨收入,未能於結算申報書上明確劃分者,即就其中最高之所得額標準核算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