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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繳存交割結算基金所生利息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16761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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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係屬金融機構,其因兼營證券業務而繳存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之交割結算基金所孳生之利息收入,參照本部48台財稅發第8363號令規定,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至非金融機構之證券公司取得上項利息收入,應免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