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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5 02: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停業期間銷售貨物勞務未辦結算申報經查獲之處理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2378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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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利事業於停業期間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者,應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辦理。說明:二、前揭案件應否適用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應視其有無同法第79條第1項「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之情事而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