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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停業期間銷售貨物勞務未辦結算申報經查獲之處理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2378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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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營利事業於停業期間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者,應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辦理。說明:二、前揭案件應否適用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應視其有無同法第79條第1項「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之情事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