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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依限申報而經核定應納稅額小於其扣繳稅額者其差額應予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0017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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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適用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若其應納稅額小於其扣繳稅額,其差額應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