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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擅自歇業他遷自99年度起其當年度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無須催報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94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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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未依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當年度如無營業額或就其營業額按同業利潤標準核計之全年課稅所得額在5萬元(編者註:自99年度起改為12萬元)以下者,無須辦理催報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