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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管道廢料出售所得不足支付工資及費用其損失認列及預留殘價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06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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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以輸送天然氣之管道,於廢棄時,其廢料出售所得尚不足支付僱工挖出之工資及費用,應可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1項之規定,將其差額列為當年度之損失;至該項資產事實上既有殘價存在,因此採用平均法折舊時,仍應依所得稅法第54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7款之規定預留殘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