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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購置已逾耐用年限輪船提列折舊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50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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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公司購置之○○輪,取得時已逾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規定之耐用年數,如經進塢大修並由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檢查合格,准按航政機關鑑定尚可使用年數,就其購入之實際成本,採平均法分年提列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