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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後遷址者繼續有效
公發布日: 民國 59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10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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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後,如無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經自請註銷其許可,或因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經撤銷其許可之情事,其由甲地遷往乙地繼續營業自應屬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