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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租土地期滿取得其上所建固定資產可續提折舊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8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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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土地出租與另一營利事業,於租期屆滿無條件取得承租人在租用土地上所建之固定資產時,應按該項資產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限,計提折舊後之帳面未折減餘額,列為當期非營業收入課稅,並按其剩餘之耐用年數,繼續逐年提列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