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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承購其他公司之或有資產如已占有使用可提折舊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7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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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二、貴公司承購○○實業公司○○工廠土地、機器設備,並承擔該公司所欠各行庫、局等債務,在產權未確定前得暫以「或有資產」及「或有負債」處理。三、前項「或有資產」如已占有使用,除土地外得依規定計提折舊,將來如無法取得其所有權,其已提折舊應於確定無法取得所有權年度,應轉為其他收入依法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