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國外總機構進口舊機器提列折舊之計算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21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外國公司在臺之分公司自國外進口其總公司所有之舊機器,得以該總公司帳載未折減餘額加進口費用為該項機器之取得成本,按我國所得稅法有關「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就其未使用年數逐年提列折舊。至有關總公司帳載該項機器之未折減餘額,可憑當地合格會計師之簽證文件核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