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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國外總機構進口舊機器提列折舊之計算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21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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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外國公司在臺之分公司自國外進口其總公司所有之舊機器,得以該總公司帳載未折減餘額加進口費用為該項機器之取得成本,按我國所得稅法有關「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規定耐用年數,就其未使用年數逐年提列折舊。至有關總公司帳載該項機器之未折減餘額,可憑當地合格會計師之簽證文件核認。